「蘇州私人調查」離婚時彩禮能否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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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簡介:蘇州蘇州私家調查-其實,婚前贈彩禮的行為本身就包含著強烈的目的性,即希望對方同意結婚,如果婚后不成婚,目的就沒有達到,如果彩禮仍屬于對方,則明顯違背了付彩時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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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什么情況下應返還彩禮?其實,婚前贈彩禮的行為本身就包含著強烈的目的性,即希望對方同意結婚,如果婚后不成婚,目的就沒有達到,如果彩禮仍屬于對方,則明顯違背了付彩時的初衷。司法解釋規定彩禮在一定條件下應當返還,在法律上體現了對以希望與女方訂立婚約為目的而贈與彩禮行為的公平性保護。對于在結婚登記前支付的彩禮,在結婚登記后仍然可以返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男女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即使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從未共同生活過的,仍然可以離婚;

  

  3.婚前支付彩禮,導致支付彩禮的人生活發生困難,離婚時可以此為理由要求返還彩禮。

  

  2、什么情況下不能要求退還彩禮?

  

  并不是所有的彩禮都可以收回,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下列情形下,一方離婚后給予另一方的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1)夫妻雙方已登記結婚并共同生活,此種情形,由于締結婚姻合同的目的已經實現,因此離婚后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長期同居的,一般同居兩年以上或者同居期間已生育子女的,離婚后不能要求退還彩禮。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同居,所收受的彩禮已用于共同生活,離婚后不能要求返還彩禮。同居的定義主要限于家庭成員生活、生產需要的實際支出,如一方或雙方患病的支出、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訂婚期間,一方死亡的,離婚后不得要求返還彩禮,但死亡前已經提起訴訟的除外。

  

  法律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有關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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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尚未共同生活的;

  

  (3)該筆付款發生于婚前,造成付款人經濟困難的。

  

  前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適用,必須以當事人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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